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维护放心安全消费环境,现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广大销售者(含市场内销售商户、商场、超市、门店、网店等经营主体)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加强检查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
2、严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管理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3、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
4、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5、严格落实抽样检验制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二、严格规范销售者经营行为
1、严格亮证经营,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
2、严格进货把关,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和留存进货凭证、质量合格凭证,确保来源可溯。
3、严格场所环境,保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布局合理,定期清洁消毒销售设备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4、严格标识公示,在销售区域明显位置或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必要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区)级,鼓励标注到乡镇、村。
5、严格过程管控,保持储藏储存必备条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下架感观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6、严格问题处置,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销售、配合调查处理,按规定对问题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7、严禁使用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观认知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8、严禁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欢迎市民群众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