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4〕194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鑫速达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RM1W85T
住所:衡阳市高新区华兴街道金柘小区(北区)*栋***号
经营者:汪**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97569
2024年7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优质红糖进行食品抽样检验,8月20日得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35885-2018《红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其行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1W85T。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时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没做进货台账,记不清在哪里进的货,大概购进了150包,购进价格5元1包,销售价5.19元1包,销售额778.5元,违法所得778.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门店美团平台截图一张、店铺转让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营业;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优质红糖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以上证据材料符合有关证据的规定,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高罚告字〔2024〕008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为工商个体户,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裁量基准】从轻情形。所指的情形,具有从轻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78.5元;2、罚款人民币778.5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1557元,上交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